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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利 缴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费 用

  第九十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十一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超过15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1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自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恢复权利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九十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

  第九十六条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九十七条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九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75号)公告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20001229日下达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印刷费

50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300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3.外观设计专利

300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撤销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2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20

()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300

2.实用新型专利

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1.发明专利

255

2.实用新型专利

205

3.外观设计专利

205

(十三)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50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

(十四)年费

1.发明专利

13

900

 46

1200

79

2000

1012

4000

1315

6000

1620

8000

2.实用新型专利

13

600

45

900

68

1200

910

2000

3.外观设计专利

13

600

45

900

68

1200

910

2000


    
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本公告自200131日起执行。公告日前已缴的预存当年的有关专利费用仍按调整前的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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